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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企业法律框架(补充法第 182/2021 号)于 2021 年 9 月 1 日生效,这是构成巴西创业和初创企业生态系统的社区最大奉献的成果。 建立该框架的举措旨在认可创新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载体,考虑到为商业活动创造有利环境的激励,被认为是经济和技术活动的重大立法进步。法律确定性和合同自由的价值。 巴西在促进和创建初创企业、最多元化的企业中取得了突出的成就,特别是在金融市场、农业综合企业、健康和教育领域。 初创公司的概念考虑到企业或公司组织是否: – 处于业务发展的早期阶段; – 很少或没有组织和内部流程; – 具有创新精神; – 严格的支出控制; – 拥有可扩展的产品。 法律框架通过明确地将初创企业概念化来进行创新,从而在评估适当的框架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主观性。
因此,使用收入(年度限额 1600 万雷亚尔)、存在时间(十年)和绩效等标准,这些标准必须以应用于所提供的业务模式或产品或服务的创新为指导。 该里程碑带来的其他重要创新如下: 对初创企业的投资形式 该框架规定了可以通过合同工具提供的财务支持的形式: – 投资者与公司签订的股份或配额认购 WhatsApp 号码数据 期权合同; – 投资者与公司股东或合伙人签订的股份或配额购买期权合同; – 公司根据《公司法》(第 6,404/1976 号法律)条款发行的可转换债券; – 投资者与公司签订的可转股的贷款合同; – 在投资者和公司之间签署的参与账户中组建公司; – 根据《国家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法》(补充法 123/2006)的天使投资合同; – 其他资本出资工具,其中投资者(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实体)并非初创公司合伙人董事会的正式成员和/或未认购代表公司股本的任何参与。

上述出资不会构成公司股本的一部分。法律还规定,投资者不得被视为合伙人,也无权在公司管理中进行管理或投票,也不对公司的任何义务负责,但必须因其贡献而获得报酬。 促进研究、开发和创新 有些公司有义务投资于研究、开发和创新,这是由于监管机构签署的赠款或授权而产生的,这使他们有可能投资于: I – 2019 年 1 月 4 日第 13,800 号法律提及的、按照规定用于创新的股权基金; II – 由 CVM 授权的参与投资基金 (FIP),类别为: a) 种子资本; b) 新兴公司;c ) 经济生产密集型研究、开发和创新的公司;III – 对旨在融资、加速和扩大初创企业规模的项目、公告或竞赛的投资,由公共机构管理,例如旨在发展研究、创新和新技术的上市公司、大学基金会、半国营实体和开发银行,其目的就是发展科技型企业、创业生态系统,鼓励创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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